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一六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許丁玉花 簽發之以雲林縣東勢鄉農會為付款人,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金額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元,第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許丁玉花簽發,以雲林縣東勢鄉農會為付款人,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金額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元,第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八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八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葉明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馮善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