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02號聲請人 蔡啟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彭品嘉┌──────────────────────────────────────────────────┐│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票載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北詮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50,000元│103年4月15日│AB0000000││││ 鄭子文 │大同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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