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701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軼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請求及計算依據,並於提供資料上已螢光筆劃記
二、提出債務人 黃上懿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