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29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王永山 債務人義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劉金明人債務人 吳峯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陸佰玖拾陸萬陸仟壹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八九五,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五七九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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