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29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債務人 洪健雄 債務人 洪義順
一、債務人洪健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逾期總金額之百分之一按日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洪健雄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義順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