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29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債務人 黃美珠 債務人 任林金
一、債務人黃美珠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拾捌萬叁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新臺幣壹拾叁元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壹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新臺幣叁拾柒元之違約金。
㈢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叁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新臺幣捌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倘對債務人黃美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任林金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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