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77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0,2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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