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7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000000
0、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715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