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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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仁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歐芮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明文件,依形式觀之,就請求新臺幣116,500元部分,尚無從推知其提款人即為債務人歐芮溱,其請求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就新臺幣116,500元部分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歐芮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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