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板秩字第158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九年
九月二十七日北縣警中二刑秩字第0990032410號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扣案之保險套貳個及新台幣肆仟元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下午十七時二十分許。
(二)地點:台北縣中和市○○路○○○○號(美芙汽車旅館八
○二號房)。
(三)行為︰被移送人在右開時、地,以每次姦淫新臺幣(下同
)四千元之代價,意圖得利與人姦,為警查獲。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男客 侯信 有於警訊時之證詞。
(二)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附卷可稽。
(三)被移送人意圖得利與不特定男客姦淫,為警查獲。
(四)保險套二個及新台幣四仟元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保險套二個,係被移送人甲○○所有,且供違反本法
行為所用之物;又扣案四千元,係被移送人甲○○違反本法
所得之物,均依法宣告沒入之。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昌明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