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港簡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雷自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2年1月1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
院北港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北港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