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96號
原   告  蔡黎玲
被   告 新姿麗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喜
       周慧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
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同法
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公司間買賣化妝品之契約已解除,然原
告曾交付如附表所示16張支票與被告公司用以清償上開買賣
契約之價金,該16張支票仍由被告公司持有中,爰依不當得
利、回復原狀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公司返還如附表所示16張支
票。而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
○號4樓4之1室,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公司及分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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