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2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206號原告欣典廣告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台內訴字第095004225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以已經合法訴願為前提,否則為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及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次按「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20日內補正。」、「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分別為訴願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第62條及第77條第1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建築法事件,對被告民國(下同)94年8月23日府都管字第09401210392號函處分書提起訴願,惟於訴願書未加蓋原告即訴願人「欣典廣告有限公司」印章,亦未敘明原告負責人甲○○出生年月日,經訴願機關內政部以95年1月17日台內訴字第0950008488號函請原告於文到20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函於95年2月20日送達原告代表人,有原告訴願書、內政部補正函及送達證書附訴願卷可稽。而原告逾期仍未補正,遂遭訴願決定不受理,足證原告未經合法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並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390元(34元及5元郵票各10份)。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孫庠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