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投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丁○○原告乙○○原告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四三○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