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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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一)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八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前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起執行羈押,前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經第一次延長羈押,其羈押期間至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即將屆滿。
二、茲以上開案件現仍在本院審理中,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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