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三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經博 選任辯護人 張智剛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0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胡泉田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