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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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原告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原告業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吳秀美法官蕭艿菁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官尤峰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