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七五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國立宜蘭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劉瑞生 複代理人 林蓓珍 即被上訴人三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坤榮 即被上訴人台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章 即被上訴人伍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蔡玉女 訴訟代理人 蔡榮濃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吳秀美法官蕭艿菁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官尤峰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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