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家上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家上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有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二四七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
戊○○甲○○○丁○○己○○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有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第九行第二十三字至第二十五字,關於「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十項第二行第十九字至第二十一字,關於「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同行第二十七字至第二十八字,關於「遺屬」之記載,應更正為「遺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謝碧莉法官林恩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書記官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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