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九五號
上訴人正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被上訴人壬○○
乙○○辛○○己○○子○○寅○○丁○○戊○○甲○○佳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被上訴人昶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佩龍塑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陳駿璧法官謝碧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