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物價指數條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73號原告憲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給付物價指數條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945,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6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