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96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台北縣林口鄉湖北村後湖56號之1、民國96年12月8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欠繳97年地價稅新台幣3,326元,迄今已逾滯納期間,尚未繳納,其遺有台北市○○區○○段3小段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2分之3),因被繼承人已於民國96年12月8日死亡,且無繼承人,無法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致稅捐無法徵收,為保障徵收稅捐,爰依民法第1178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49條規定,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已提出本院98年7月6日板院輔家 科春怡 字第045305號函、戶政連線除戶資料、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98年6月26日北區國稅新莊一字第0981017765號函影本、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台北市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98年8月18日輔統字第0980001388號書函、本院97年11月12日板院 輔家科春殷 字第080629號函、被繼承人各順位之戶籍謄本等件為憑,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四、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因無人繼承,未能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之財產亟待適當管理,準此依法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被繼承人乙○○遷之遺產管理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