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70號原告乙○○
巷24原告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複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陳俊偉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