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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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補字第8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壹
佰陸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經查本
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汪維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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