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補字第76號
原 告 乙○○
上當事人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
理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嗣經本院命原告陳報系爭房屋價額,原告亦未遵期陳報
。茲因原告係基於兩造間之租賃關係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租賃契
約期間為二年,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應按兩造租賃
契約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核定訴訟標的總額。又依原告起訴
時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
,租期2年。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92,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8,700元。又因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
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