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532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本院95年度促字第40740號),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
應繳裁判費2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27,7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