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3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399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重義海瓦特生化科技實業社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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