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399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重義 即海瓦特生化科技實業社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