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48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富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