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124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247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上午09時4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黃鋕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陸仟玖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
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鋕偉
           法 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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