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08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9年1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9年4月27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6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為證。
三、另聲請人向法院聲請拍賣臺南縣○○鄉○○○段○○○號之土地,惟芒子芒段34地號土地之不動產所有權人為 鄔茂德 ,而鄔茂德亦非系爭不動產抵押權設定義務人,且相對人乙○○對該不動產並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其餘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6年度拍字第208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鄉○○○○段│28-8│建│457.00│全部│├──┼───┼────┼────┼───┼─┼────┼────┤│002│台南縣○○○鄉○○○○段│28-39│道│174.00│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08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號│││││││││││範圍││││││房屋層數│層││││││計││├──┼─┼──────┼─────┼────┼─┼─┼─┼─┼─┼─┼─┼──┤│001│33│台南縣玉井鄉│台南縣玉井│1層樓房│66││││││66│全部│││7│三和121○號○鄉○○○段│磚石造│.0││││││.0││││││28-8地號││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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