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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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8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麗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