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4號
原   告  陳明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圍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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