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914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駿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鳴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林忠成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忠成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
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之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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