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914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駿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鳴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林忠成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忠成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
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之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