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補字第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孟霖 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東昇法律事務所)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葉燕蓉附表一:
┌───────────────────────────┐│(一)台端係因「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協商意願低落」││而協商不成立,與更生必須以更生方案償債之意旨不合,││應補正積極協商之事證。│├───────────────────────────┤│(二)應受扶養權利人 蔡丁貴 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所列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三)預納郵費新臺幣1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