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7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2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79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素雲 即同心園企業社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譽國民之家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2月1日本院
100年度訴字第0127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心弘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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