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0號聲請人 孫瑞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000元,總清償金額為144,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1,114,993元之12.91%,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本金502,717元之28.64%。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700,8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657,600元後,為43,200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44,000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及各項政府補助款(中低收入戶兒童少年補助款、身心障礙者租屋補助款及身障補助款)外,名下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切結書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債務人以擺攤為業,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此經債務人供陳在卷,並有民事陳報狀、前置協商申請書影本及切結書等在卷可佐,且核與債務人99年、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陳報之收入並無明顯降低之情事,因此債務人預估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為29,200元(此尚未扣除勞、健保費用;計算式:擺攤所得21,000元+中低收入戶兒童少年補助款2,800元+身心障礙者租屋補助款2,400元+身障補助款3,000元),應堪採信。
(三)次查,債務人已與配偶 王紫誼 離婚,且債務人亦陳稱其前配偶王紫誼之收入已無法維生,此有戶籍謄本、債務人前配偶王紫誼之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99年度及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可佐,應認其為真實。雖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惟仍應依雙方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而本件債務人前配偶之收入既已無法維生,故由債務人獨立扶養其二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87年6月0日生及00年00月00日生)應屬合理。復依債務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債務人全家居住於新北市五股區,以新北市政府公布之新北市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32元核之,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共計15,833元,已低於上述金額(計算式:11,832×2=23,664),堪認合理。
(四)末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為29,2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2,000元、債務人之勞健保費用1,400元及扶養費15,833元後,尚餘9,967元可供債務人每月生活之用,上開生活費用與新北市政府公布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32元相較,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尚屬合理。債務人之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等情,足見債務人已盡清償之能事。
(五)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方案。且檢視債務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四、另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條文已於101年1月4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月6日生效,依該條例第53條規定,除有法定事由外,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應以6年為限,雖本件債務人原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為8年,然本件債務人並無上開條例所定得延長至8年之法定事由存在,故本院即依法逕將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縮短至6年,併予敘明之。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2,000元,共分72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由聲請人按期於每月15日依照下述債權比率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電匯與各債權人,債務人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20日內,與各債權人洽詢匯款方式、匯款帳戶等清償事宜(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1%每期清償金額:22元
(2)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16%每期清償金額:23元
(3)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7.5%每期清償金額:350元
(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7.19%每期清償金額:544元
(5)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1.55%每期清償金額:231元
(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26.08%每期清償金額:522元
(7)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5.42%每期清償金額:308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自己名義等情形)。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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