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8號聲請人 姜坤妹 送達代收人 姜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3位,其代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2,813,035元。債務人前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19日提出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依各債權人債權比例清償新臺幣8,000元,並將其所有之股票變價預估可得6,000元,加計納入第一期更生方案(即當期清償6,000+8,000=14,000元),共計8年96期,清償總額為582,000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27.51。經本院依本條例第60條之規定,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惟書面可決之結果,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逾期未為確答而視為同意,除以上債權人,其餘債權人皆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該更生方案,致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擔報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首揭規定,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惟依新修之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但書規定,除有符合前揭條文但書規定之事由者外,其最終清償期不得逾6年。經查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並無前揭條文但書之事由,卻仍提出最終清償期逾6年之更生方案,然債務人之代理人向本院表明其欲依法將更生方案清償期縮短至6年,故本院就最終清償期6年之更生方案自得予以審酌,若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自得依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逕行認可更生方案,合先說明。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8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債務人自陳任職於長庚技術大學餐飲部之八方雲集(下稱八方雲集),100年2月至100年11月平均每月薪資為17,844元,以領時薪的方式計算,雇主並未為其投保,健保部分是投保在其子名下,每月約486元,並另外有國民年金每月需繳納726元。每年寒暑假工作日數較少,但會至其他早餐店等處打工補貼,除前開薪資外亦無其他津貼、獎金,僅過年時雇主曾給予7,000元紅包。然因紅包非固定性收入,薪水亦以時薪計算之,故債務人同意以年度收入計算平均月薪約為每月20,000元,不足部分由其子女貼補。本院衡酌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此有債務人提出八方雲集雇主收支影本附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衡諸下列情事,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收入為20,0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8,000元後,所餘金額為12,000元,復扣除健保費用486元、國民年金726元,僅餘10,788元,為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已低於新北市政府公告100年度下半年(100年7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新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1,832元之標準,可認其生活支出甚為撙節,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二)雖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行)、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並未竭盡所能減少開支,如每月日常支出支出高達800元等,顯然債務人未盡最大努力償還債務;且債務人應找尋其他工作以獲取更高工資等云云,而具狀表示不同意本件更生方案。
惟查:
1.按法院是否認可更生方案,主要係以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為考量,並非以債務人之還款成數為唯一考量,仍應審酌債務人有無還款誠意等因素而綜合決定之。而所謂盡力清償之計算基礎,在審核債務人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及支出,及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計之收入,並酌留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得之數額,是償還金額及成數僅是藉由數字計算之中性結論,無絕對之標準。查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其每月收入平均為20,000元,並無其他津貼、年終獎金等收入,前已論述甚詳,不再贅述。另每月必要支出亦撙節至相當之標準,收入扣除支出之餘額全數用於清償債務,又將其所有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92股,依提出更生方案當時之市價計算,可變價得約6,000元納入更生方案第一期,以求提高清償金額,足徵債務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而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再按更生乃以債務人之最大能力為清償,期能走出龐大債務壓力,再啟人生,僅以清償比例過低而指更生方案未盡力清償,與本條例意旨不符。況更高之清償金額對債務人而言亦難有履行可能。債權人僅以成數不足為由,反對前開更生方案,尚不足採。
2.次查債務人之日常用品支出雖為每月800元,然債務人之生活消費支出總額,既已控制於新北市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下,可認其整體之支出狀況已低於同縣市一般生活水準,債務人所提之支出細項係供審查時之參考,蓋實際支出時,各項目間必有所勻支,至日常生活如何相互勻支,應由債務人視其生活狀況加以調配,不得僅因債權人主觀認定個別項目支出似嫌過高,即稱更生方案不合理。
四、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債務人姜坤妹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第6點)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82,000元。
2.總清償比例:20.69﹪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清償6年72期,第1期清償14,000元,第2-72期每期清償8,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
4.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債權比例算至小數點後3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5.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6.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1.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總額:81,623元
第1期受償金額:406元第2-72期受償金額:232元
2.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總額:147,003元
第1期受償金額:732元第2-72期受償金額:418元
3.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總額:363,179元
第1期受償金額:1,807元第2-72期受償金額:1,033元
4.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總額:44,440元
第1期受償金額:221元第2-72期受償金額:126元
5.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總額:249,018元
第1期受償金額:1,239元第2-72期受償金額:708元
6.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總額:191,638元
第1期受償金額:954元第2-72期受償金額:545元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總額:273,586元
第1期受償金額:1,362元第2-72期受償金額:778元
8.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總額:167,597元
第1期受償金額:834元第2-72期受償金額:477元
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總額:104,827元
第1期受償金額:522元第2-72期受償金額:298元
10.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總額:294,136元
第1期受償金額:1,464元第2-72期受償金額:837元
1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總額:617,270元
第1期受償金額:3,072元第2-72期受償金額:1,756元
12.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總額:59,218元
第1期受償金額:295元第2-72期受償金額:168元
13.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總額:219,500元
第1期受償金額:1,092元第2-72期受償金額:6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