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5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593號上訴人 張鴻寶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2月1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59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