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67號原告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聯義營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7巷1號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