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10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楊良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培松 間請求發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具狀陳報之債務「購屋貸款契約」,其中條款第十三條略以,聲請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視為全部到期;又主債務人為恒旺營造有限公司,擔保債務人 陳玉梅 即 陳郁榕 為一般保證人。是請提出對恒旺營造有限公司執行無效果之證明(如債權憑證),並提出對恒旺營造公司、陳玉梅即陳郁榕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