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侵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侵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炎帝(原名陳彥良)選任辯護人徐紹維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1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雖矢口否認起訴書所載刑法第224條之1、第222第1項第3款之罪名,然有起訴書所列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為證,足認被告對心智缺陷之人為強制猥褻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因認本案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自民國107年11月6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對心智缺陷人犯強制猥褻罪名之法定刑度甚重,且其經本院通緝始到案,已有逃亡之事實,另觀被告於88年至107年間因涉他案尚有多次遭通緝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為憑,益見被告有逃避刑事訴追處罰之傾向,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本案仍存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被告應自108年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任
法官張瑾雯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孟倫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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