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事聲字第1號抗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理人 沈里麟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24日108年度事聲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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