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38號聲請人 曹庭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均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票號285728之本票原本到院。
三、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且具體敘明年、月、日。
四、請確認本件利息起迄日為何?(蓋依台端聲請狀所載利息自「107年3月11日及107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意旨不明)
五、相對人陳均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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