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311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理人 胡述民 相對人 陳莉芬 (SIRIPHORNCHEN,泰國籍人)
陳健吾 (已歿) 陳祖道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莉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陳明仁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明仁之遺產負擔三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明仁之債權人,而相對人陳莉芬、陳健吾、陳祖道均為陳明仁之繼承人(陳明仁之子 陳信勳 已於104年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陳明仁於民國103年12月20日死亡,相對人等為陳明仁之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提出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377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公告、繼承系統表影本、存證信函影本、本院債權憑證影本、聲請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被繼承人陳明仁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本院債權憑證、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公告、相對人陳祖道戶籍謄本等件,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4年度司繼字第377號案卷、相對人陳健吾戶籍資料、相對人陳莉芬與被繼承人之結婚登記資料、相對人陳莉芬之入出國日期紀錄及外人居留資料等,可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明仁之債權人,相對人陳莉芬為被繼承人陳明仁之配偶、相對人陳健吾為被繼承人陳明仁之父親、相對人陳祖道為被繼承人陳明仁之哥哥;被繼承人陳明仁於103年12月20日死亡後,其子陳信勳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於104年4月22日准予備查,則第二順位繼承人應為相對人陳健吾、陳莉芬,相對人陳祖道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並無繼承權;又相對人陳健吾已於107年11月18日死亡,現存之繼承人僅相對人陳莉芬,並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憑,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陳莉芬陳報被繼承人陳明仁之遺產清冊,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相對人陳健吾既已死亡、相對人陳祖道並非陳明仁之繼承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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