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送達代收人古盟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五十二萬七千四百一十五元,應繳裁判費五千七百三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四千七百三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沈建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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