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三六號
聲請人甲○○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