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二六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二六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玖佰參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參萬柒仟伍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慧珊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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