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黃千菱 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零柒拾柒萬伍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陸拾肆元,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玖萬叁仟捌佰陸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