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具保人王士誠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士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八萬元,由具保人王士誠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
二、茲該受刑人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川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秋珍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