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519號
法定代理人  王文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849元,應繳裁判
  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7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