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519號
法定代理人 王文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849元,應繳裁判
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7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浩容